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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1-05-26作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65

  摘要:《民法典》关于忠诚协议的规定,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集合并举的精神。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图1)

  【经典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均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

  主张无效的一方认为:

  第一, 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第二, 我国法律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

  第三,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主张有效的一方认为:

  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

  第二,我国法律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完全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

  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

  支持无效的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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