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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外国籍,离婚后不丧失公房承租权?

发布时间:2020-06-23作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91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并且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若夫妻一方加入外国国籍,还能否享有公房承租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个案例明确观点:夫妻一方为外国籍,婚内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后不丧失公房承租权。

夫妻一方为外国籍,离婚后不丧失公房承租权?

 
  王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刘小某为二人婚生子。王某于1992年加入外国国籍,1996年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因拆迁,刘某作为户主与某公司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取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公房的承租权,刘小某于2000年取得外国国籍。2005年二人办理离婚手续,未处理共同财产。
 
  2008年9月,王某、刘小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定王某和刘小某对涉诉房屋拥有居住权。刘某认为,刘某称王某、刘小某取得外国国籍,不能主张对中国公有住宅的居住权。该案经过一二审、再审程序,均支持王某和刘小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房屋居住权确认纠纷。因北京某街拆迁,作为拆迁补偿而被安置的对象,刘某于1996年与房产管理公司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从而取得涉诉房屋的承租居住权。由于拆迁安置是以家庭为对象,故当时作为刘某妻与子的王某和刘小某也因此而取得涉诉房屋的居住权。王某起诉要求法院对其享有的涉诉房屋居住使用权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精神,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若是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本案中,对涉诉房屋的承租居住权系刘某和王某婚后由刘某申请取得,双方离婚后王某对该房屋仍具有居住权。因此,刘某关于王某对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是依附于婚姻关系,且王某已加入外国国籍,离婚后王某即丧失居住使用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分析立法目的,认为公房承租权是基于婚姻关系取得的,与国籍无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加入外国籍,离婚后均继续享有公房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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