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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别人孩子十几年,能要精神损失费吗?

发布时间:2021-07-14作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61

赵某与童某某1997年结婚并且生育一子,2013年两人感情不和,赵某怀疑童某某对其不忠,要求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这类精神损害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有权要求追索十几年支付的抚养费。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男方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男方有权要求侵害者赔偿精神损失。
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可以归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男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判决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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