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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律师成功识破一方制造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阴谋,维护当事人权益

发布时间:2019-01-23作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92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伦某被告与周某是一对夫妻。2018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的产权以及被告名下的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仍未进行处理。
涉案房屋与车辆均为当事人、被告双方婚内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与其控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意在2018年制造两起虚假诉讼,被告控股公司作为原告在诉讼中声称与被告有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和借名买车合同关系,妄图借此拖延夫妻分割财产的时间以及转移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如此情形,当事人决心通过法律手段由律师出面参与诉讼,向法庭揭露被告制造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情形。
 
  律师工作内容  
宋律师针对本案制定了详细的方案,首先涉案财产为未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且诉讼时间与夫妻离婚时间相近,该案显然涉及到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当事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宋律师提议我方以当事人的形式参与到诉讼之中,向法院陈述事实。
其次,宋律师搜集涉案车辆的购买协议,涉案房屋购买付款收据以及被告收取涉案房屋租金的银行流水记录等,以这些证据证明车辆购买期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需要分割。
最后在宋律师的充分准备之下,被告以及原告面对我方提出的意见根本无法提出任何证据,其谎言不攻自破。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驳回了被告控股公司对涉案房屋的诉求,涉案房屋与车辆仍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39条规定,涉案房屋与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法院判决依法分割。
  律师团提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财产务必如实分割,如果擅自耍一些小聪明,只会使自己失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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