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经典案例-管辖

发布时间:2020-04-02作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79

王女士和前夫刘先生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位于北京某区的房产对半分割。离婚后,刘先生强行将房屋换锁并和女友居住其中,王女士多次要求前夫协助办理房屋分割及过户,均遭到其蛮横拒绝。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我所宋律师看完王女士的材料后,表示可以帮助其提起诉讼、分割房屋。因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宋律师到该法院交立案材料。但是,立案庭法官表示离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宋律师称离婚协议中有约定管辖,而法官认为该约定无效,不能立案。遭到拒绝后,宋律师又换了两个窗口,但这两个法官和之前的法官意见一致,认为除非被告在北京有居住证明,否则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去起诉。
由于被告在北京没有居住证和其他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因此我们需要到被告的老家陕西某市去起诉。当事人当场表示:“被告现在就在北京居住,就因为我开不出居住证明就要把我折腾到陕西去起诉吗?让两个在北京居住的人去陕西诉讼,这个成本岂不是更大?那法律也太不近人情了。”
在想尽办法确实无法开出居住证明的情况下,唯一的突破口就只有约定管辖了,但立案庭就是不予立案怎么办呢?宋律师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坚定地认为在北京起诉是有法律支撑的。于是,宋律师再次去立案,并把法律规定和判例当面递交给立案法官。本以为法官会认可这份材料,却不想法官压根不看,坚持认为约定无效,在北京法院立案是行不通的。宋律师换了窗口操作,结果如出一辙。
宋律师很气愤,大家都是法律工作者,怎么能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呢?就算我对法律理解有误,你总得给我一个说法吧?为什么连看都不看呢?
于是,宋律师不得不和法院开“杠”。宋律师给该法院多部门寄投诉信十多封,多次到信访办去反映情况,案件终于得到法院重视。一个多月后,立案庭联系宋律师,表示之前不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希望给原告造成的的麻烦能得到原谅,并表示会为原告立案开设特别通道,尽快推进案件进程。之后顺利立案并审判,王女士表示非常满意。
管辖问题是离婚纠纷常见的问题之一。由于很多当事人没有居住证,而其他居住一年的证明又非常有限,导致人在本地却不得不到外地诉讼。但是在当前的大背景下,还是建议当事人办居住证,否则一旦涉诉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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